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主体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全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监管责任通知如下: 一、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具体如下: 1、煤矿企业
2、非煤企业
二、监管责任与要求 1、各包矿(厂)领导负责所包矿(厂)的安全监管工作,各监管处室对所监管单位实行处长负责制。各包矿(厂)领导、各监管处室负责人对所监管单位负有安全监管和检查责任,包矿(厂)领导对安全监管处室负有安全监督指导责任。 2、各包矿(厂)领导、各安全监管处室每月对所监管单位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并建立隐患排查档案。 3、安全检查要采取日常检查、突击检查和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检查重点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执行情况,各类专项检查的开展情况,领导值班带班情况,作业现场、主要场所和环节安全管理情况等。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4、各包矿(厂)领导、安全监管处室在各项安全专项检查、上级部门督查和特殊时段监督检查中要主动深入基层对所包矿(厂)进行督查指导,增加检查频次。 5、各安全监管处室要及时将上月检查情况分别报送安全环保处(隐患销号)、机关党总支(月度考核)。 三、考核奖惩 1、坚持挂牌与责任相统一,按照“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科学严谨地界定责任。 2、对所包矿(厂)的安全监管工作实行安全责任风险抵押金制度,考核期末根据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奖惩,风险抵押金年初统一交公司财务处。 3、安全责任风险抵押范围及标准 3.1风险抵押范围为:机关全体在职员工。 3.2风险抵押金标准为:董事长、书记、总经理(包括正职待遇):2.5万元/年,安全监管领导:2万元/年,安环处处长:1.5万元/年,煤矿安全监管处室负责人:1万元/年,其他处室正处及安环处安全副处长:0.8万元/年,副处及安环处安全科长:0.6万元/年,正科及安环处安全副科长:0.4万元 /年,副科及安环处安全管理人员:0.3万元/年,科员:0.15万元/年。 4、考核规定 4.1考核周期: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4.2考核办法: 4.2.1考核周期内,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累计人数超出同期市政府下达的安全控制指标时,扣除所有参加安全抵押人员的风险抵押金,第二年的风险抵押金重新交纳。 4.2.2考核周期内,凡发生1人死亡事故,但未超出同期市政府下达的安全控制指标时,事故单位包矿(厂)领导和监管处室所有人员不享受当年风险抵押金奖励,其它人员按一倍进行奖励。 4.2.3考核期内安全生产无事故,机关全体在职员工按风险抵押金标准的两倍进行兑现奖励。 四、有关要求 1、各处室岗位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在岗位变动一个月内,由处室提出申请,附任命文件的复印件,经安全环保处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后,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变更后以岗位变动时间为界,分段逐月进行考核。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奖励就低不就高,发生事故按现岗位进行考核。 2、兼职领导按所在职或兼职职务最高抵押标准进行抵押,只抵押一次;本处室或兼职处室监管单位发生事故,均按抵押金额进行考核。 3、离岗休养人员从离岗当月起不再参加安全风险抵押。 4、各单位可根据本企业本行业特点,制定各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 5、安全风险抵押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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