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兰花廉政网 >> 廉政教育 >> 详细内容
兰小纪开讲啦!
手握公权岂能“接私活”谋利①
来源:  |  作者:郝俊杰  |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6日  |  点击次数:927  |  【字号:

        近期,全国各地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了一批党员干部手握公权“接私活”谋利的典型案例,引发关注讨论。有人或许会说,利用业余时间“接私活”,挣点“外快”改善生活,只要不影响工作、于公无损,何必深究?那么手握公权、掌管公物,到底能“接私活”吗?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兰小纪梳理了三个典型案例,和大家一起找答案。今天先讲第一个案例,聊聊公物私用,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那些事。小板凳、笔记本准备好,兰小纪要开讲啦!  

        日常生活中,我们偶尔会听到某党员干部因利用手中掌握的单位设备、原材料等资源,完成私人劳务项目,以降低成本谋利,最终受处分的消息。例如前不久,某区人民医院整形美容科副主任医师郝某,伙同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石某某,利用医院对医疗药品二级库房监管不严的漏洞,偷用医院相关手术器材进行手术,低价收取手术费1.5万余元私分,其中郝某分得0.8万余元。案例中,郝某身为中共党员、医务工作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私自收取病人手术费,情节较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

        关于职务侵占行为,兰小纪要敲黑板啦!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除具有严重情节外,职务侵占罪以六万元为构成犯罪的起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最终,郝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石某某被解除聘用合同,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回到之前有人或许会说,利用业余时间“接私活”,挣点“外快”改善生活,只要不影响工作、于公无损,何必深究?这种想法很有迷惑性,却经不起推敲。须知,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利用职务影响和公家资源“接私活”谋利,本身就是公私不分的行为,说明在他们的思想深处,对公私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思想上不清晰,行动上就容易犯糊涂。更有甚者,为“接私活”不择手段,挖空心思找门路,自欺欺人搞猫腻。公私如果不分明,公权何以用好?公正又岂能保证?凡此种种,哪里是“公私两便”,分明是损公害己。党员干部须谨记,当官发财两条道,手握公权,当专心公务,切莫为谋私利“接私活”。


    版权所有 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凤台东街2288号兰花科技大厦
备案序号:晋ICP备05008594号 邮编:048000 电话:0356-2189525 传真:0356-2189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