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近日发布的《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项目具备验收的条件、内容、标准等予以了规范。
《办法》规定,山西省境内的新建、改扩建、兼并重组整合等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后,都要进行验收。在投入生产前,将组织人员对煤矿建设项目内容及井上下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行政公共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价。此外,煤矿紧急避险“六大系统”运行情况和人员持证上岗、劳动定员情况也是验收的重要内容。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
在此基础上,为加快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进度,减少验收环节,服务煤矿建设企业,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还制定出台了《关于创优发展环境精简竣工验收程序的实施办法》。据悉,该《办法》将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原本的六项验收工作合并为两次进行:一是将煤矿单项工程质量认证、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从业人员准入和劳动用工管理、通风与瓦斯抽采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等四个专项合并验收;二是将信息监测监控系统与竣工综合合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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