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安委办决定:本月5日起到明年3月15日,全省再次组织开展煤矿安全隐患集中整改百日专项行动。对拒不落实安全监管指令的单位,一律从重处罚,逐级约谈。
今年1—10月,全省共发生36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死亡80人。针对山西省当前实际情况,各市、县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停产煤矿复产验收程序和标准组织验收,各煤矿企业要制定复产安全保障技术措施,在复产前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检查。
煤矿企业要制定复工复产验收整顿方案。复工复产验收合格后,地方政府监管矿井,依次报分管副县长、市长助理、分管副市长签字同意,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矿井,由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同意,方可复工复产。各煤炭集团公司及煤矿企业,要对今年两次专项行动中查出的各类隐患,严格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各煤炭集团公司及煤矿企业,要对今年两次专项行动中查出的各类隐患,严格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在规定时限内逐项逐条进行整改,做到隐患排查、整改治理闭合管理,做到一般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率两个100%;对各类隐患按照集团、矿、区队(A、B、C)分级限期整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严格按照挂牌督办程序及时整改和销号。
省级督察组要在各级政府及煤炭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检查的基础上,对重点地区、重点矿井进行随机抽查。煤矿总数100座以上的,抽查不少于30座;对煤矿总数50座以上的,抽查不少于20座;对煤矿总数50座以下的,抽查不少于15座。省级督察组要根据专项行动步骤及时进行“回头看”再检查。同时省政府成立巡视组、省煤炭厅成立突查组,随时到各地进行巡视指导和突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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