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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监局:“三要求”做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25日  |  点击次数:2550  |  【字号:
    一是突出重点,切实做好煤矿水害防治专项治理。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要采取有力措施,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有关部门关于煤矿防治水害事故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督促各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建立完善水害防治综合治理体系长效机制为目标,在近年来开展的水患调查核实、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和岩溶水排查治理等专项工作的基础上,坚持“八有”、“八个不准”,不断配齐、配全防治水机构、人员和设备,采用钻探、物探等综合探测技术,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及废弃老窑的情况,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健全完善防治水工作所需的地质报告、图件和基础台账资料。

    二是加强监管,继续深化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百日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部署,以“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为手段,认真履职,严格执法,重点加大对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等煤矿的安全监管力度。凡煤矿企业未按规定组织自查、自查结果不合格,未将自查报告及时报送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及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予以停产整改;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一律按照“三个100%”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整改无望的,要及时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三是强化培训,建立健全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各煤矿企业要结合本矿实际,定期对职工进行防治水害知识教育和培训,保证每个入井作业人员都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掌握井下透水征兆,熟悉避水灾路线,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害应急救援演练,以提高职工防治水害工作技能和防范水害事故能力;要建立和完善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并执行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完善区域抢险排水运行机制,制定信息沟通和事故响应联动机制。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要进一步加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一旦煤矿发生水害等险情,必须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和妥善处理事故,切实做到反应灵敏、响应快速、组织得力、施救有效,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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