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刻汲取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大阳煤矿分公司万里井“1.5”事故教训,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落实安全责任。经市政府研究决定:
1.对全市正常生产(建设)矿井实行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有关单位领导包矿和驻矿安监员驻矿盯守制度;
2.对全市过渡期生产矿井实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一对一包矿、县(市、区)煤炭工业局领导蹲矿和驻矿安监员驻矿盯守制度;
3.对全市拟关闭矿井、未复产的过渡期生产矿井、停产停工等三类矿井实行联合小组包矿监管制度,由各县(市、区)公安部门、煤炭部门和主体企业各派一人包矿驻矿监管。此类矿井监管工作由公安人员担任组长,煤炭部门和主体企业配合。
4.各县(市、区)政府领导主要包所包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和主体企业全面进驻接管工作;市煤炭工业局领导主要负责市直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领导(市直单位领导)主要负责所包矿安全监管工作;主体企业主要包生产(建设)矿井井下一线安全生产(建设)工作,同时确保“三类矿井”真正停产停工。
5.严格落实煤矿企业“5人一组,一组5矿”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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