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内 容 概 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内 容 全 文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83715990  
 
  行政许可事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A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设立阶段)  
 
  (一)申请条件  
 
  本行政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非跨区县的、不涉及剧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依据(条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344号)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2006】第8号)  
 
  4.《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安监管危字【2007】75号)  
 
  (三)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  
 
  (下载地址http://anjian.thip.gov.cn/download.asp)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一式3份,电子版1份);  
 
  2.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立审查意见书;  
 
  4.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5.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程序  
 
  1.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在进行选址安全论证、设立安全评价后,向区安监局提出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的申请,提交相应文件、资料。 2.补正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安监局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审查—对受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区安监局组织审查; 4.整改—对于未通过的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对存在问题经过整改后,可再次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5.出具意见—对安全审查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区安监局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七)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  
 
  B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设施设计阶段)  
 
  (一)申请条件  
 
  本行政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非跨区县的、不涉及剧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1.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通过的;  
 
  2.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3.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  
 
  4.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 5应针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6.具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立)许可意见书。  
 
  (二)法律法规依据(条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344号)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2006】第8号)  
 
  4.《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安监管危字【2007】75号)  
 
  (三)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  
 
  略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一式3份,电子版1份);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总平面图等;  
 
  5.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程序  
 
  1.申请建设单位向区安监局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提交相应文件、资料。 2.补正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安监局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审查—对受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审查申请,区安监局组织审查; 4.整改—对于未通过的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对存在问题经过整改后,可再次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5.出具意见—对安全审查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区安监局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七)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C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竣工验收)  
 
  (一)申请条件  
 
  本行政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非跨区县的、不涉及剧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1.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2.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进行检验、检测;  
 
  5.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6.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应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7.应对发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8.具有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二)法律法规依据(条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344号)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2006】第8号)  
 
  4.《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安监管危字【2007】75号)  
 
  (三)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  
 
  略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3份,电子版1份);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5.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7.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及现场审查提出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程序  
 
  1.申请建设单位向区安监局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审查的申请,提交相应文件、资料。 2.补正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安监局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审查—对受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审查申请,区安监局组织审查; 4.整改—对于未通过的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对存在问题经过整改后,可再次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5.出具意见—对安全审查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区安监局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七)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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